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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自谋职业 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04-04-07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一、相关政策及法规
  中央规定三年免税自谋职业顿释重负国家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国家规定三年免费涵盖广泛一步到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规定:对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涉及税收部门的是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费用。
  财政税务积极响应税收优惠原汁原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总局明确“一证一用”或缴或免界线分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规定:对
  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别提醒: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不能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增值税照缴,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下岗职工服务社区免税范围各有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社区居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
  特别提醒:很多省市在上述8项内容外增列了一些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读者可查询。
  下岗职工服务社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
  首先是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2年。具体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2年。
  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为配合国有企业3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特别提醒: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已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仍然可以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办理程序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拥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需要持有下岗证明,同时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下岗失业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以及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各地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等,具体内容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
  下
  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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