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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目标并非纳税最少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成了一个热门行当,在纳税人理财和管理决策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通过税收筹划,纳税人充分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税收成本,获得了企业价值最大化。
  然而现在少数企业缺乏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甚至有的企业片面地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钻税法的漏洞,挖空心思在“允许不允许”、“应该不应该”上做文章。在他们的印象中,总是以为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少缴税,结果往往顾此失彼、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税收筹划的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合法性是说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法律为界限,不能按纳税人的违法意图去作决策,要周密考虑每项计划及其实施过程,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因为,纳税人若实施了违法的筹划方案,不仅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而且可能被认为是偷税行为,会对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筹划性是说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的待遇不同,这在另一方面向纳税人显示出可选择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是经营活动已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却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税的途径,这样的“方法”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
  目的性是说税收筹划有明确目的,就是取得“节税”利益。节税即节约税收的支付,无论是当前需缴纳的税收还是以后需要承担的税负,税收的支付要达到尽可能最小。税收筹划的目标是获得税收利益,税收利益的取得可以通过选择低税负才能达到。税负与收入总额成正比,收入减少税负减少;但是减少收入总额而减少了税收,更减少了利润,这是企业不愿意看到的。由于企业的收入总是不断增加,减少收入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收入方面的节税理念是:积极增加收入,尽量将收入延缓至下一个纳税期。而延期纳税这种方式虽不能使纳税人应缴税款减少,但允许纳税人在收入取得的当期不立刻缴纳应缴税款,而在税法规定的滞延期满时履行纳税义务。纳税期的推后对纳税人来说等于取得了一笔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同时,纳税人当期的应税所得减少,可避免其承受较高的边际税率,减轻了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滞延纳税期。
  在守法这个大前提下吃透税法,就会知道税法怎样合法使用。如果将一个处于33%所得税税率地区的企业,迁至适用15%所得税税率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就可以节约18%的所得税。这样,国家是少收税了。但是,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是国家税法鼓励和倡导的,从长远的观点看,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下,经济发展了,国家的整体税收就会增加。这就是税收筹划的精神。所以,税收筹划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而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
  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税收筹划还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缴纳税收的绝对额增加了,但从长远看,资本回收率能增长,还是可取的。理想的税收筹划应是总体收益最多,或许纳税并非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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