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增加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
发布日期:2004-03-0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福建税务代理网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文件规定,借鉴其它兄弟省市先进经验,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日前由省国、地税两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闽国税发[2003]295号),文中列出十四项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办理的事宜,指出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中,纳税人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税务机关可作为参考依据。并强调“对财产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确定,企业须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切实地增加了我省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同时,文中还明确税务代理准入制度“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具体文件内容可登录“福建税务代理”网站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