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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税收政策大盘点:税收杠杆撬动“五大板块”


发布日期:2004-01-2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网

2003年全国税收收入共完成20450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加3446亿元,双双迈上历史新台阶,税收收入实现历史性突破。
  税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息息相关,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根本上得益于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同时,税收在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越来越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税收制度,调整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盘点2003年税收调控的指向,有助于人们更完整地认识税收调控的影响,明晰税制改革的方向,做到未雨绸缪,充分利用税收调控提供的机遇发展企业。2003年,税收调控在以下五大方面充分显示了威力。
  
  抗非典税收政策是及时雨

  在2003年春夏之交非典肆虐期间,我国部分地区饮食、交通、旅游、房地产等行业受到了灾难性影响,一度使人们对2003年我国经济能否保持高速、稳定的增长产生了怀疑。据有关机构统计,非典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达1400多亿元。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为支持全国人民抗击非典,帮助受影响的行业摆脱困境,国家及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首先惠及个人。4月25日,《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掀起捐赠风。5月7日,《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此规定突破了税前扣除的限额,捐多少税前可以扣除多少。
  税收政策向特殊行业倾斜。5月12日,《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日~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去年11月,国家又发布通知,将此政策延长到2003年底,并追加铁路旅客运输收入享受上述优惠;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有关报道,北京、广东、河北等地都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抗击非典取得阶段性胜利作出了贡献。同时也帮助受非典影响严重的饮食、交通、旅游、房地产等行业渡过难关,使之在下半年取得更大的发展。在我国税收历史上,国家针对一个问题在很短时间内连续发布税收政策是非常罕见的,这为以后再发生类似灾难时如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积累了经验。
  
  再就业税收政策成为亮丽风景线

  创造就业机会,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是2003年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门话题,也是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0多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额338亿元,其中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减免税收25亿元,各类企业和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税88亿元。
  那么,国家出台的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具体有哪些呢?
  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该《通知》2002年底发布,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2005年底截止。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新办的商贸企业,符合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可享受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符合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等条件,享受三年内减征30%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大幅度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2003年,随着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实施,国家又出台了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包括:一是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名,每年可享受扣减2000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延长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至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三是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三年以上期限调整为一年以上期限。这三条政策的颁布实施,使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符合实际,政策环境更为宽松,并更具可操作性。
  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减轻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和自己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为他们再就业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比如,宁夏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5000元,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销售额80元提高到200元。这一政策在宁夏赢得满堂喝彩。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作了详细测算,这项政策可直接让利于纳税人的增值税有3400多万元。
  
  出口退税政策大调整

  2003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标志着酝酿已久、备受瞩目的出口退税政策终于作出了重大调整。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此次调整,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比如维持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17%的退税率不变,将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第二方面,采取措施兑现出口退税。首先,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其次,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第三,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去年11月,《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出口退税中存在的13个问题作了明确;12月,《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计算机软件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出口退税机制。
  出口退税机制的调整,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著名财税专家高培勇所说:“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企业最有利的是,国家此前对企业所欠的3300多亿元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同时,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直接提高出口企业的成本和定价,影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减少企业的利润,给企业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强化货物运输税收管理
  
  200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并同时下发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开始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
  整顿行动是针对近些年一些犯罪分子大肆进行虚开运输发票等犯罪活动的。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是规范和整顿货物运输业正常税收秩序的一项措施,也是衔接增值税链条、完善税制的一大举措。
  新管理办法有以下新变化。对纳税人管理方面,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实行分类和年审认定制度,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在发票抵扣税方面:纳税人自行开具和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都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新办法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范围要宽。因为原规定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而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在很多地方不能抵扣。
  
  农村税费改革强力推进
  
  2003年初,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进一步减轻粮食主产区和种田农民的负担,成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基本政策取向。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业税收政策,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6月3日,《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规定可以对除了烟叶以外其他农业特产品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2003年,根据各地农业受灾和农业税负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核减农业税48亿元。
  2003年,有关部门还进行了一些重要的税收政策调整,以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比如2003年5月,《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单位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省级范围内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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