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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各级领导关于税务代理讲话、批示和重要法规摘要


发布日期:2003-12-15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领导讲话摘要——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检查情况的批示(2001年8月23日)
  
        脱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不要估计过高。明脱暗不脱(仍在向代理机构要钱),脱钩后仍打税务的牌子,或与个别人联手招揽客户的事仍不时发生,请继续做好工作,做到真正脱钩,靠真本事到市场中去找自已的位子,而不要藕断丝连,明脱暗不脱。

领导讲话摘要——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局领导批示加强税务代理监管的报告》(2001年10月31日)上批示:
  
        报告指出当前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是好的,关键是要有硬措施抓监管、抓落实。要对代理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坚持诚信,操守教育,保证不做假、不违规、不违法。不靠真本事,不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学会游泳,税务代理是没有出路的,反之则大有希望。请永贵、怀坦同志着力整顿提高。

  
领导讲话摘要——原国家税务总局金人庆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2002年 12月25—12月27日)上指出:
  
        以信息化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纳税服务体系初具雏形,逐步实现服务形式多样化、申报方式多元化、缴款方式简便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大大提高;主动申报纳税日益成为纳税人的自觉行为;税务代理逐步规范,正在发挥积极作用。要深入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纳税服务。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其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领导讲话摘要——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2003年8月26日)上的讲话中指出:
  
        加强对税务代理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支持并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领导讲话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同志在全国税务代理工作会议(1999年8月20日)上的讲话中指出: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法规和税收信息,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拓宽代理市场,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使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以充分发挥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领导讲话摘要——王力总经济师在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座谈会(2002年1月9日)上指出:
  
        金人庆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认真落实这一要求,充分认识税务代理作为税收征管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认识到鼓励和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是落实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依法纳税所拥有的一项权利,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积极引导和严格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注重发挥注册税务师这支社会税收专业队伍的协税、护税、办税的作用。
    一是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在宣传和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中宣传税务代理,鼓励纳税人委托代理涉税事宜,以提高办税质量,降低征税成本,建立税务机关、中介机构、纳税人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二是根据本地区税收工作的实际,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适当增加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譬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前期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期审核、亏损抵补的审查等等;三是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四是加强税收政策信息的传递,税务机关要把最新的和发生变化的税收政策,及时传达给税务代理机构,以利其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要重视研究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对改进、完善国家税制和征管办法的建议。

领导讲话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力在重庆召开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二届二次理事(扩大会)的讲话(摘要)(2002年11月26日)
  
         一、加强行业管理 发挥协会作用
     一是要大力加强对税务代理的行业自律性管理。首先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包括协会自身以及对全行业的制度建设,同时还要督促税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其次是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自律性管理的主体是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地方协会要对他们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二是要在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朱总理去年10月28日视察国家会计学院时提出“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要求,这也应当成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基本准则,增强我们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
    三是要继续花大气力开展后续教育培训,努力改善从业人员特别是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四是加大税务代理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宣传重点主要是:社会中介行业之间要相互学习借鉴,相互监督制约,开展公平竞争,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促进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行为,加快与国际上的先进做法接轨。
    二、加强协调配合 规范税务代理
    一是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工作。主要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横向是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协调和沟通;纵向是要加强本行业内部上下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仅涉及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两个社会中介行业,同时也涉及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其中有关法律问题、业务问题、机构和人员问题等,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在贯彻落实文件过程中,请各地注意加强与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的联系,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出现问题及时反映、沟通。
    二是要抓紧协会和管理中心内部机构的调整,理顺管理机构内部的工作关系,保证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为便于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和省税协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总局已明确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保留。
    三、依法支持代理 加强监督指导
    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方面个别地区的脱钩改制不够彻底,还存在明脱暗不脱、税务机关仍然向代理机构要钱以及由此带来强制代理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有个别税务机关认为改制后的事务所与税务机关没有利益关系了,从而对税务代理不关心不支持,不给事务所提供必要的业务帮助,这也是不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领会,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要求,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纠正这些错误观念和做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保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一是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二是适当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三是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四是加强税收政策信息的传递。在这方面,很多省都做得很好,一些省的国税局、地税局还专门共同发了文件。我希望大家继续研究,共同努力,为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而多做工作。

领导讲话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力同志对总局管理中心“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告的批示:
  
     
从年检及抽查情况看,90%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要求,总体情况是正常的。存在的主要问题,仍是部分地方脱钩不彻底,管理不规范,需要在今年结合贯彻35号文件,通过检查抓落实,加强管理促规范,进一步理顺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巩固清理整顿工作的成果,保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领导讲话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宋兰总会计师在全国税务系统贯彻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工作会议(2002年9月24日)上的讲话中谈到税务代理时指出:
  
        税务代理是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重要内容,可以预见:即使有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社会有偿化的纳税服务将占到整个服务内容的50%以上。因此,税务机关有责任引导、扶植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并按照新细则的规定尽早制定新的税务代理规定。

领导讲话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宋兰总会计师在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座谈会(2002年10月18日)上的讲话(摘要)
  
        一、要统一好思想认识,领会35号文件精神,珍惜这个结果。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监管,建立健全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并结合贯彻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诚信教育,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我们这支队伍的素质,使税务代理事业搞得更好。要统一思想,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这个文件精神上来,珍惜这个工作结果,使税务代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好35号文件。一是要看到35号文件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介机构发展和国家对中介机构管理改革方向的。二是在落实35号文件过程中,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工作,统一好思想认识,把文件贯彻好。三是在工作中要做好心中有数,筹划好我们的工作,管理好我们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施行后,税务代理是大有作为的。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税务代理,第一是定了位,第二是提了要求,对我们这项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此外,从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来看,税务代理机构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代理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选)
  
     
……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

  
代理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节选)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代理政策摘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22日,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颂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开始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将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控制范畴,标志着税务代理作为国家确认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已经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代理政策摘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节选)
  
         1997年1月23日      国办发〔1997〕1号
……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国家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实行自愿的原则。纳税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税务代理,已建立的税务代理实体,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节选)
  
           1997年2月21日          国税发[1997]27号
……
    纳税人可依照税收法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税务代理服务的重点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倡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监督,严格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严格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在人、财、物上脱钩。
……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节选)
  
    2002年5月16日        国税发[2000]84号
……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

  
代理政策摘录——总局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2月6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文件中指出: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计真研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把税务代理工作抓紧抓好,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对推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内容和作用等,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党政机关的领导和广大纳税人真正认识和理解税务代理工作的内容及社会意义,支持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为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代理政策摘录——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
  
        为了在税收工作中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5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一文,文中指出: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已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务,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降低征税成本,减少申报误差,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2000年6月2日我省国税局对此文进行了转发(闽国税发[2000]042号),并做出了补充意见,要求各级国税机关遵照执行。文中要求:各级国税机关都要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总局文件,准确领会其精神,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以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并指出: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办理涉税事项有困难的,或纳税人自已申报出现两次以上申报延误或申报不实或申报错误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代理政策摘录——税务代理被列入02年—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国税函[2003]267号文中,税务代理被列入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纲要中指出:税务代理是纳税服务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倡导与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并指出税务代理必须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事业,代理机关应该在纳税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受理各种合法的代理事项,严格禁止行政行为有偿化。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一系列审核项目
  
        为保证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规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弥补亏损、年度发生亏损等一系统的审核项目。
    同年12月5日,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了此文,并提出相关贯彻意见(闽国税发[2002]298号),文中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积极推动税前扣除事项由中介机构审核的工作,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项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纳税人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税务机关可作为参考依据。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可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核算复杂的行业,作为中介机构代理推广对象,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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