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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财税政策胎动


发布日期:2003-11-03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国税金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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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讯东北地区有望成为“中国经济第四增长极”。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振兴东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像当年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那样”,并明确提出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对老工业基地给予适当支持。
  由于税收政策在西部大开发以及开发浦东时都起到了很大作用,振兴东北的税收政策也备受关注。根据中央的部署,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主要是从战略上调整经济结构,将通过市场化改革,推动受计划经济影响最深的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现经济和社会转型,使其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和发展环境”,以及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企业重组,等等,都要“依靠市场决定”。国家在财税政策等方面的必要支持也要遵循市场化。
  为了促进国企产权、人力等生产要素依靠市场自由转让和流动,中央政府将在相关优惠政策、财政税收等方面解决国企的社会负担、债务负担和冗员负担等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将对部分企业因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欠税,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
  国家已经明确提出要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支持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区发展接续产业。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发展接续产业的关键是国家应像支持西部大开发一样,给予东北地区相同的政策。在国家重大项目和重要成套装备的采购上,适当向东北地区倾斜。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帮助解决大型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不良资产核销问题。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支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政策措施,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以及对低丰度油田开发,在地方具备承受能力的条件下,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
  目前,黑、吉、辽三省的现代大工业布局已经成型,它们是辽宁省的制造业、吉林省的汽车业、黑龙江省的动力产业。专家认为,东北的投资回报率应高于国内其他一些地区,而时下被视为负担的千万产业工人如果与资本达到有效结合,会显露出更大的比较优势。
  财税政策也将对此进行推动,国家将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中央政府在一般转移支付时,适当考虑对老工业基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地方财政减收的因素。
  振兴东北的具体政策目前还未出台,大方向是引入更多的市场机制去激活东北经济,不会像西部大开发那样投入大量的资金搞基础建设。国家将进一步细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东北三省政府目前正在加紧研究老工业基地的调整和改造方案,拟定优惠政策和总体规划。相关的财税政策也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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