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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帮我找到了节税途径 


发布日期:2003-10-30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我是河南省辉县市一家采石场的业主,2002年销售石子、石粉混料共30万吨,销售收入440万元,其中含送货运费收入160万元。我是按简易办法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缴纳增值税26.4万元。
  我经营的采石场是开石、粉碎加工、装卸、运销一条龙作业,经营的项目不少,可到年底一算细账,除掉各项开销却所剩无几了。我便开始扳起指头一项一项地计算开支。我觉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该省的钱绝对不能省。如果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却不加钱,肯定留不住人。想来想去,哪项开支都已压缩得够紧了。这时,我总觉得税负有点重。但具体重在哪,我又说不出个子丑寅卯。销售不开票吧,首先于税法不容,我也不敢冒那个险。其次,不开票用户不但没法入账,而且也不能抵扣税款,其后果必然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后来,我走进了辉县市星泰税务师事务所,想要税务师们为我好好筹划筹划。
  他们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运费收入本应属于营业税中运输业税目的纳税范围,我们采石场之所以一并缴纳了增值税,是因为我们的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是绑在一块同用户结算的。也就是说,石料的总销售价是根据送货里程的远近乘以吨公里运价后,所得出的运费和石料价款之合计数。因其构成了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税法规定,此项业务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他们对2002年采石场的经营情况单独算了一笔账,如果要单独成立一个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将运输业务和销售石料业务分别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相应地分别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分别领取发票,独立核算两项业务,2002年的纳税情况将是如下结果:营业税为160×3%=4.8(万元);增值税为(440-160)×6%=16.8(万元)。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21.6万元(4.8+16.8)。这个纳税方案使总体税负降低了4.8万元。
  他们为我总结了分别核算后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首先,运费收入的税负由原来的6%降到了3%,较分别核算前降低了三个百分点,明显减轻了我的税收负担;其次,对于用户方面也很划算,因为原来用户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按运费和石料价款之和换算成不含税价后,再乘以6%的征收率计算出来的。而分别核算后,用户就可以根据这个二级运输子公司所开具的运费发票所载明的金额,直接乘以7%的抵扣率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原来业务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多抵扣了一个多百分点的税款。
  通过对比,我心里亮堂了。2003年初,我申请变更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开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从实际运转情况看,采石场的税负明显降低了,截至10月底,就比上年多赚了5万元。我也实实在在地获得了正当的利益。
  通过这件事,我深刻认识到,税务代理确实是生意人的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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