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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制度会计师服务收费新规 


发布日期:2003-09-10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日前向广东省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广东省会计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预计上述办法将在年内出台。
  《办法》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会计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办法》对会计师服务费的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共同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据悉,在拟订的新的收费标准中,会计师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将根据企业资产总额执行不同收费标准,企业资产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每年大约收1000元;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每年大约收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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