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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涉税事务可委托中介办理 


发布日期:2003-09-10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地发展,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日前联合批转了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较难掌握的纳税事项,在坚持自愿委托、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意见》提出了税务代理机构可以承接的14项新业务内容,它们是: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对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可引导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企业在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年终清算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建议出口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和年终清算报告,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确认给予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项目,例如财产损失的审核等事项,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如果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将其作为参考依据;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出陈述意见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税务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企业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纳税人可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并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代开发票;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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