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行业动态 >行业要闻

行业动态

委托税务代理一项也不能少 


发布日期:2003-07-0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目前有一些中小型企业希望委托税务代理,但又担心增加了企业成本却得不到满意的服务。对企业来说,重要的是做一些考察工作,选择一家合适的税务师事务所,签订责权明确的合同。
  企业首先应审查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执业机构的从业资格。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受托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一定资格,未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同时,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登记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其次,企业要了解税务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和信誉水平,这方面的信息可以从公众媒体、管理机构等渠道获得,也可以通过这家机构的客户去了解。企业应注意,税务师事务所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事项,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业务。虽然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通过个人关系先接触注册税务师本人,再接触其工作机构的情况,但企业只能委托税务代理机构来办理涉税事宜。
  当企业选定税务代理机构后,应与其签订规范的税务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的代理业务不受法律保护。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要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委托项目一定要在合同中表述清楚,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代理协议书时,代理双方应就委托项目及服务标准、代理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的企业在委托税务代理时,虽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注册税务师,一切都应由注册税务师来处理,而忽略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税务代理机构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税收法律责任不转嫁原则,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为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还应注意,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产生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大连市税务局

CONTACT US     0411-84351101 / 84326400
版权所有: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 网站备案:辽ICP备12000363号-2
ADDRESS: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 / FAX:0411-84316166 / PC:116021 / E-MAIL:swsxh@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