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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资格准入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23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中心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22日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8月6日下发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第二款: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1月24日下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第五款: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00年12月12日《关于公告税务代理机构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通知》(国税注字[2000]11号)第四款:对未经总局或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布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各级税务机关也不能受理其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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