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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注册税务师行业2013年度报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2014】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总函【2014】52号)和中税协《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4】002号)要求,现将2013年度行业报表填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报送方式

各税务师事务所2月12日起使用事务所安全盘(U key)登录“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应用系统”(网址:http://is02.cctaa.cn/)进行填报。

二、  报送时间

表1至表6(不含表3)统计截止时间为2013年度12月31日,上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表6的上报时间从今年起,由每年的7月31日改为2月28日,与表1、表2、表4、表5的上报时间一致

三、有关项目说明

(一)表2中的“事务所内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是指已考取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因在事务所从业年限不到两年或其他原因在管理中心办理了非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

(二)表2中的“其中:具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是指“人员总数”中,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服务资格的人员。如果一人拥有两种以上其他专业服务资格,可以重复统计。

四、填报口径

(一)表6中“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口径:以纳税人为计算单位,对同一纳税人,根据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填列。如调增大于调减,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调减大于调增,在“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对不同纳税人,应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分别填报,不能相抵。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户数和金额,均为“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之和。

五、要求

行业年度报表是上级部门掌握行业发展基本情况,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各事务所一定要重视报表填报工作,安排工作认真、有责任心的人员做好这项工作。事务所所长要对上报的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事务所本年度与上年度情况、数据变动较大的,请作出说明,通过电子邮箱(1668218541@qq.com)发送至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各所在报表时遇到问题可通过QQ群或电话与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4326400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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