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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检查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2-09-1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连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开展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380号)文件要求,在我市税务机关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将结合2012年的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对事务所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将这次检查的内容、时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工作

按照总局文件要求,为加强本次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特成立全国税务系统开展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总审计师梁维忠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霍勇担任,成员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主任段馨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主任张晓丽,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曲军、副主任于长青。办公室设在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国税函【2012】380号文件要求,并结合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要求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做好总结。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一)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执行情况

对事务所的设立基本资质进行检查。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税务师、资本金、办公场所等资质进行核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未经批准自行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允许注册税务师挂名而不在本所执业的等问题。

(二)事务所执业准则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要求,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隐瞒所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三)事务所职业风险金管理管理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要求,对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四)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有无指定代理和强制代理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时间从8月27日至10月31日。

四、检查处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相关规定给以处理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检查中发现涉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的,由省税务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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