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制度 >行政监管制度

政策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国税函[2004〕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了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决定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问996) 116号)的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是指注册税务师从事业务的执业注册审批。此项审批取消后,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加盖“备案”字样,注明“执业或非执业”,并附上备案编号(按原注册证书编号方法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不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二、凡在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均可申请成立或申请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办法参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暂按原办法管理。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大连市税务局

CONTACT US     0411-84351101 / 84326400
版权所有: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 网站备案:辽ICP备12000363号-2
ADDRESS: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 / FAX:0411-84316166 / PC:116021 / E-MAIL:swsxh@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