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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 大民社发[1999] 50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部门:
    现将(大连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大连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政发[1994]51号文件规定,为规范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保证社会团体工作对正常经费的需要,特制定大连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凡参加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都应按其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2、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有偿服务收入。如: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办学、办刊物、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
    3、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资助。
    4、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5、兴办第三产业获得的收入。
    6、基金及其利息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二、开支范围
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1、社会团体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报告会。理事会、工作会、研讨会等按规定标准所开支的会议费。
    2、经有关部门批准出版的刊物和资料编印费用。
    3、订购开展业务所必须的书籍、杂志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的开支,科普活动、成果展览和表彰奖励先进的开支。
    4、社会团体邀请有关专家、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讲学所需的报酬。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需正常经费开支。
    三、经费管理
    社会团体经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社会团体应责成一名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负责财务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社会团体经费收支帐簿,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2、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法人社会团体视情况可建立银行帐户。
    3、社会团体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培训班、学习班。函授班等,应严格按照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4、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核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5、社会团体每年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市、区市县民政局报送会费收支情况表(一式两份)。社会团体的财务帐目应接受市和区市县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和其他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大连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收据的领用凭民政局核发的(大连市社会团体收费许可证)到市民政局购买。
    四、列支渠道
个人会员的会费由个人承担;企业会员单位的会费可以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会员单位的会费从预算包干经费结余中列支;社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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