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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人考中心函〔200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精神,现就200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人办发〔2001〕94号”文件第三条精神,原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1〕99号)文第一条现改为:“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从2002年起,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2001年度的考试成绩按原来的办法进行管理。2002年的考试信息仍用PTMIS98管理,有关信息代码不变。
考试成绩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软件及操作办法由人事部考试中心另行制发。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人事部考试中心考务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7758354、67700438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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