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2004]11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税注字[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税注字[2004]10号)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注字[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四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