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13个拟取消的死刑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最终审议通过成为法律,但按照世界各国纷纷取消、减少死刑的趋势判断,其最终审议通过成为法律的可能性非常大,只是时间问题。
按我国《刑法》的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最高刑能够判处死刑的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取消上述两罪的死刑,就意味着涉税犯罪不会再被判处死刑。
如果最终取消涉税犯罪死刑,是否意味着涉税犯罪的成本降低了?税务危机减轻了呢?显然不是,纳税人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立法机关之所以计划取消涉税犯罪死刑,一个重要原因是近些年来,涉税犯罪死刑只是作为一种威慑,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既然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那么取消涉税犯罪死刑,对实际涉税犯罪的定罪处罚就几乎不会产生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票控税”制度,为防止税款流失,对涉及发票的涉税犯罪行为一直进行着严厉打击。从涉税犯罪案件来看,以前被处以重刑的涉税犯罪案件绝大部分属于“涉票”案件。即使死刑取消了,对“涉票”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依然很大,仍然可以对严重的“涉票”涉税犯罪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还能判处巨额罚金。比如,按《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现实中,不少纳税人没有清楚认识到“涉票”涉税犯罪的严重后果,为了少缴税,从非法渠道取得发票抵税,被税务机关查出来后受到严厉处罚:企业不仅要补缴少缴的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还被判处巨额罚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被判刑入狱,最终企业也灰飞烟灭。
众多案例警示,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增值税发票犯罪仍是一条“死胡同”。如果纳税人铤而走险弄虚作假,最终将受到严厉处罚。如果涉税犯罪死刑取消,税务部门更会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涉税犯罪的成本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税务危机不是减轻了,而是增加了。对此,纳税人应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