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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税务代理须签订合同 


发布日期:2007-06-04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李怀今通讯员张晓松张冯)宝安区国税局西乡税务分局近日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中,发现一企业逾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共7份,合计出口销售额438万元,应补税款33万元。

这家企业的负责人在收到税务部门的补税通知书后拼命喊冤。原来,这家企业一直委托某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企业按期向税务代理人提供相关单证。上述7份单证企业早已在有效期内提供给税务代理人了,但由于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代理人员疏忽,一直没有向税务部门提交。而该企业因没有与委托的税务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只能自认倒霉,按照规定补缴逾期的税款。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事宜,必须签订代理合同,分清责任,以便在税务代理机构违反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可循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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