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使用新“模板”
发布日期:2007-04-1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070416中国税务报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召开了由税收管理员、企业办税人员、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加的2006年度汇算清缴新政策宣讲会。在宣讲政策的同时,该局强调所得税年度申报附报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统一“模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下发后,邓州市国税局及时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了传达。由于新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考虑了各种可能的鉴证结果,便于操作和划分中介与企业之间的责任,结束了汇算鉴证报告格式混乱、操作标准不一的局面,受到了各方的一致好评。
在200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邓州市国税局按上级要求,积极支持和引导如下企业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附送注册税务师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1.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3.连续亏损3年以上(含3年);4.汇总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及其成员单位;5.其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进行年度申报的。
邓州市国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更新原有报告格式,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统一“模板”,其他自行制定格式的文书将不再受理。
参加会议的河南六和饲料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办税人员小郑说:“鉴证报告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格式是件好事情,我们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过去一般是委托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各式各样,向总公司解释起来也很费力。现在全国格式统一了,口径统一了,看起来自然也就一目了然了。”
对于税务局要求及时更新报告格式,老格式的报告将不受理,参加会议的兴宛税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姚建党表示,事务所也一直在关注这件事,已提前从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下载了参考文本,并组织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办理年度申报时使用新的文本格式出具报告没有问题。姚建党说:“我们早就盼着有这么一个全国统一的‘模板’,过去我们也曾设计过各种格式,但总有考虑不周的地方,经过学习,我们感觉国家税务总局的考虑还是很人性化,并且可操作性更强了。”
对于统一“模板”的出台,税务机关有自己的看法。邓州市国税局局长杨景献指出:“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模板’,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各式各样,税收管理员审核时由于填报口径不统一,理解起来十分吃力。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设计的报告比较容易理解,可操作性明显比其他所的强,但一是为了避免被纳税人理解成强制代理,二是关系到事务所专利,基层税务机关不可能指定某一税务师事务所的报告格式就是标准格式。有了统一的‘模板’,在便利税收管理员审核的同时,也使注册税务师中介把关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