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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06-01-16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6-01-16-1

  本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署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要求,也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考虑到今后税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功能的特点,《办法》中对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三是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四是明确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及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办法》也作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
  《办法》的制定发布,除对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文字作了重新表述外,还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以解决近年来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将散落于许多单项的规范性文件或内部掌握的政策规定中的行业监管规定进行了整合。
  据了解,自1996年我国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以来,注册税务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从1998年开始,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已举办八次,共有66849人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26个,从业人员已近10万。但由于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晚,整个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从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到监管的实施都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转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规范。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需要从法制的角度对注册税务师的地位、作用重新进行定位。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调整立法思路和切入点,以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功能为方向,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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