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港澳地区人员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
发布日期:2004-11-0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