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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两税种纳税期限调整


发布日期:2004-07-16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从今年7月1日起,大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过去的每半年缴纳一次改为按季度缴纳。

  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过去的每半年缴纳一次改为按季度缴纳,征期分别设在1月、4月、7月和10月。

  据了解,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市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一直都是每半年缴纳一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企业对资金的数量和运转速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有很多纳税人因资金占用,很难在规定的税款入库期限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因此也造成了企业欠税的增加。此次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正是因为这些原因。

  另外,由于宾馆、酒店等场所的经营受季节性影响非常大,因而此次调整将我市的星级宾馆酒店、房屋出租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月缴纳,即每年12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度缴纳,每年4次。

  大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说,此次调整只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对纳税人的纳税额度不做调整,也就是说纳税人的总体税收负担仍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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