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创投”公司纳税明确了
发布日期:2003-08-1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二、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既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